原标题:【河南】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第九批典型案例(涉危废)
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执法练兵活动,既查办了一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等恶意违法的大案要案,又注重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开展包容审慎执法监管。
为充分展示我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铁军风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集中筛选了2023年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内容既包括依法打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包括坚持执法监管宽严相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适用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3年2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2023年2月13日,该公司王某在清理污水处理站时,擅自将清理出的污泥堆放在北墙外另一停产厂区的道路上,经称重,现场污泥共计24.1325吨。同时,该公司噻虫氨生产线成品包装车间内存放有蒸馏残渣及废活性炭10.91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该公司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废物。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该公司罚款672914元。
2023年8月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密市某处废煤焦油加工点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安装有石粉罐1台、搅拌机1台、生物质导热油炉1台、废煤焦油熬油锅1个,露天存放约135桶黄褐色粘稠液体,散发刺鼻气味。经进一步调查,孙某某、邓某等六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建设了该加工点,利用废煤焦油、石粉等原料加工防水材料。经鉴定,该加工点使用的废煤焦油原料属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孙某某、邓某等六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8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孙某某、邓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10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会同公安机关,对某处废弃蓄水池内存在的疑似废铝灰物质的来源开展联合调查。经调查,闫某某于10月21日将50余吨废铝灰倾倒在该废弃的蓄水池内,后得知有警车出现在倾倒点,又于10月25日凌晨将倾倒的部分废铝灰用挖掘机挖出,二次倾倒在附近的某村,并使用黄土进行混合和覆盖。经鉴定,除二次倾倒点部分样品被黄土混合破坏外,闫某某倾倒的废铝灰均具有浸出毒性,属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闫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3月1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闫某某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案例四:巩义市东山净水材料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2年7月1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执法人员对巩义市东山净水材料厂进行检查,对该厂回转窑CEMS分析仪通入浓度569mg/m³的二氧化硫标气进行三次重复性测试,均显示14.9mg/m³、16.0mg/m³、38.3mg/m³的低浓度值,测试结果超出示值误差范围。经进一步调查,误差原因是自动监测设备的磷酸滴定液污染了湿度仪,7月15日运维人员在企业停产的情况下,关闭了磷酸滴定装置,导致二氧化硫通标测试时采样气体受到管道内积存的铵盐干扰。经调阅数据记录,该厂自动监测设备湿度仪于6月26日已出现异常,但未及时进行维修更换,6月27日至7月17日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该公司罚款41086元。
案例五:河南盛腾铝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不予处罚案
2022年3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河南盛腾铝业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在巩义市鲁庄镇铝精深加工小微企业园区内投产建设了年产10000吨UV铝制品项目,该项目拟建2条卷材辊涂生产线条生产线条正在车间内待组装(已停止)。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鉴于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相关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26日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辉县市胜利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公司《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环保检测视频等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日、6日、15日对三辆双排气筒的四驱汽车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仅对其中的1根排气筒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该公司罚款122000元,没收非法所得450元。
2023年2月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辉县市常村镇天利洗沙厂进行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21年9月30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在有效的生产排污年度内,该厂未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对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开展2022年度自行监测。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该厂罚款56000元。
案例八:辉县市中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不予处罚案
2023年8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辉县市中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旋转式隧道窑页岩烧结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搅拌工段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该涉尘搅拌工序为湿式搅拌,搅拌生产时在密闭的厂房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对涉尘搅拌工段进行了整改,并对排污许可证相应的填报项进行了变更。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相关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3日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5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在对沁阳市北山生态保护区巡查时,发现一空院内堆放有100多个塑料桶,桶内不明液体散发强烈刺激性气味,院内地面及排水沟遗撒有多处液态物质,现场使用PH 试纸对院内地表液体进行测试,PH试纸呈红色(PH≦1)。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自2021年起,张某某从外地购进硅氟酸、碳酸钙粉、石英砂粉,利用搅拌池混合搅拌后售卖,产生的废液直接排放至西侧未硬化的排水沟及地面。经鉴定,桶内以及地面、排水沟内的不明液体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9月1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年6月6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海盛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院内一根黑色PVC排水管道正在向一积水坑内排水,但《排污许可证》要求冷却循环水应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经进一步调查查明,由于循环水沟渠被杂物堵塞,冷却水表面漂浮有石油类污染物,导致冷却水回流不畅,因此,该公司通过增加地埋管的方式将无法及时回流的冷却水排入土坑内。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29日对该公司罚款49314元。
2023年3月7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侯某某向某村的垃圾坑内填埋了大量的固体废物,并散发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垃圾坑已覆土,用钩机挖开后发现该固体废物为黑灰色粉末状并伴有烟雾冒出,散发刺激性气味。经进一步调查,侯某某等人于2023年2月至3月期间,将4200余吨“铝灰”填埋至其租用的某村垃圾坑内,沾染土壤共计5703.43吨。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及被沾染的包装物、土壤均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侯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4月28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温县公安局。温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8日立案侦查,侯某某于2023年6月14日被逮捕。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年6月8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交办问题线索,对河南省同兴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由该公司委托的河南豫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河南豫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检测样品采样收集过程频次为1次约30秒,但出具的比对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检测频次为6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测频次为9次,烟温、湿度检测频次为6次,氮氧化物检测频次为3次,每频次检测后均有检测数据,且不能够提供原始检测记录。
河南豫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该公司罚款36800元。
2023年5月1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与商丘市公安局对睢阳区一处无名炼铅厂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厂区南侧厂房内堆放冶炼废渣约5吨,铁渣5吨包;厂区西南角电瓶拆解车间有未拆解的废旧电瓶约50块;西南侧地下收集池内有部分废水;厂区北侧有7吨包废旧电瓶壳。经进一步调查,该炼铅厂由张某于2022年6、7月份建成,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计生产约50余天,主要从事拆解废旧电瓶后冶炼成品铝锭,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地下收集池内。经对该炼铅厂院内及周边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厂院内的铅指标超标76.55倍,厂院周边的铅指标超标7.55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涉案的含铅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张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6月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包括张某在内的五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