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龙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且经本院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